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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忠亮诉工程兵指挥学院门诊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亮,工程兵指挥学院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王忠亮,男。委托代理人王凤强,男。被告工程兵指挥学院门诊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亮诉被告工程兵指挥学院门诊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柔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