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志安、李秀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安,李秀莲,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营销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宋志安,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李秀莲,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营销部,住所地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负责人高飞,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俊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安、李秀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志安、李秀莲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