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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自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属于二婚,年龄上的差距导致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碎之事大吵大闹。原告虽一再忍让,但双方一直无法沟通,至今仍无法改善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再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为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早日解脱,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与原告梁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其余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