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陈某甲非法拘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08年7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2012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朋友刘建士(已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当日10时许,刘建士为泄私愤,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鲁帅帅(已判刑)等人至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马某乙的暂住房处,先后持木棍、砍刀、钢珠散弹枪、啤酒瓶对被害人马某乙、唐某等人实施伤害,致被害人马某乙、唐某面部、臀部、腿部等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的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马某乙、唐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由本院暂扣。二、非法拘禁2013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朋友夏阳光以经济纠纷为由,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强行将赵某带至车中进行看管,直至次日9时许将赵某释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采用绳捆、针扎等手段对赵某进行伤害,并逼迫赵某书写欠条,致被害人赵某的面部、躯干部、肢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上述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三、开设赌场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珠凤、陈小海、刘建士、鲁帅帅(均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镇海区蛟川街道石化三公司居民区、临海路兴光燃气集团俞范储罐站附近开设赌场,招引岑某、王某丙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在该赌场负责望风、护赌,赌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2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暂扣款票据,证人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徐某、陈某乙、岑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应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乙、唐某、赵某的陈述,同案人鲁帅帅、刘建士、陈珠凤、陈小海、夏阳光等人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陈某甲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唐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甲在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前被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金天国人民陪审员 徐荣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