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雪滨与张丽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滨,张丽芬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张雪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系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芬,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滨与被告张丽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雪滨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