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张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林,张合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保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被告张合伟,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林与被告张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林于2013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回对被告张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