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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7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屈海亭诉裴书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海亭,裴书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758-1号申请执行人屈海亭,男,汉族。被执行人裴书环,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海亭诉裴书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借款系裴书环之夫尚国营生前所借,尚国营死亡后裴书环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裴书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书环及其丈夫尚国营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