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汉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晏晓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简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晓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汉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安路39号。委托代理人刁红,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烨炜,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晓秋,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510681197502200380。住广汉市雒城镇苏州路北路1号。委托代理人熊国庆,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晏晓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