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520号原告郝某,农村居民。被告孙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