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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铜瑞与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铜瑞,李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白铜瑞,曾用名白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良,左右。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铜瑞与被告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铜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白铜瑞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