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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树杭与丁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杭,丁兴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847号原告陈树杭,居民。被告丁兴和,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杭与被告丁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杭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兴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杭对被告丁兴和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杭撤回对被告丁兴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