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