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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