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刘小妹与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磊,刘小妹,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东南,华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妹。原审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何东南。原审被告华桂萍。上诉人郑磊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妹、原审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东南、华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郑磊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