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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范×1与范×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1,范×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908号申请执行人范×1,男,192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范×2,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4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范×2给付申请人范×12016年1月至12月的老年公寓费用102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2的银行存款一万零二百四十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2财产以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四十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