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与马科斯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马科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龙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航,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男,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旗,男,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科斯,男,现年49岁,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诉被告马科斯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效文审 判 员 :马秀玲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