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喜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喜芳,女,汉族。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喜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周喜芳与秦更银(男,汉族)于2010年7月22日办理结婚手续,在秦更银名下有其与周喜芳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喜芳之夫秦更银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松波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