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盛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利祥、陈德鑫、江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盛达饲料有限公司,宋利祥,陈德鑫,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盛达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利祥。被执行人陈德鑫。被执行人江红。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津民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利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产(监证:01****号),被执行人江红所有的位于**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产(保管号:1***号)。现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2012)新津民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宋利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产(监证:01****号),被执行人江红所有的位于**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产(保管号: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