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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昌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曾大东诉邱道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东,邱道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昌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曾大东,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邱道奎,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曾大东诉被告邱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邱道奎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大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邱道奎所有的位于隆昌县某镇西街8号的门面房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