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2662-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闻莺路。法定代表人翟照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彩莲,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24616-0,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岩区四唯街沿江大道159号(江景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发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纯,男,1988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77年3月29日生。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红森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森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彩莲、六合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纯、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红森林诉称:2012年7月5日,红森林公司与六合宴公司签订月饼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经森林公司为六合宴公司加工月饼194000元,六合宴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支付预付款58200元,余款在2012年10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月饼,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余款135800元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六合宴公司给付上述货款,并偿付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金额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六合宴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六合宴公司对红森林公司主张的货款135800元及违约金的适用标准、计算方式均没有异议,但辩称红森林公司违约在先,我方未付款是行使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反诉称:因红森林公司提供的月饼在六合宴公司销售后,出现月饼霉变长毛、客户要求退货的现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价值134743元的月饼无法销售,对应的月饼包装损失145396元,已售出的月饼被客户拒绝付款187604元,严重伤害了六合宴公司的商业信誉,导致六合宴公司的月饼销售收入与2011年相比减少了550000元。现反诉要求红森林公司赔偿直接损失467743元及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至赔偿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赔偿间接损失100000元及商业信誉损失50000元。反诉被告(原告)红森林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月饼没有有质量问题,六合宴公司的反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六合宴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红森林公司系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的具备月饼生产资质的企业。2012年7月5日,六合宴公司(甲方)与红森林公司(乙方)签订月饼委托加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红森林公司为六合宴公司加工普通款及高档款广式、蛋黄酥、晶沙酥月饼,价款计194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预付款58200元,余款2012年10月30日付清。每迟延1日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乙方按行业标准生产。在贮存温度低于25℃、干燥通风的条件下,质保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传统广式皮为70天、广式通透皮为60天、晶沙酥、蛋黄酥为45天;乙方提供甲方所订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在收货后7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派人核实,并在7日内负责提供合格产品,甲方必须按约定条件妥善保管产品,以便乙方核实、换货。2012年7月10日,双方对月饼到货日期及数量进行了确定:第一批到货时间为2012年8月25日,数量2000盒(普通款1200盒、高档款800盒),月饼出厂、生产日期在2012年8月20日后;第二批到货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数量3000盒(普通款1800盒、高档款1200盒)。合同签订后,六合宴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58200元,红森林公司按约进行了加工并按期交付了194000元的月饼,六合宴公司未能支付135800元货款。红森林公司经索要无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生产许可证、合同及附件、发货及送货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红森林公司与六合宴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承揽人红森林公司按约加工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委托人六合宴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价款。其未付清全部价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纠纷的违约责任。红森林公司主张的价款135800元及自2012年10月31日起并偿付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以135800元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六合宴公司反诉主张的红森林公司加工的月饼存在质量问题既没有质检部门的质量认证,又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内以约定的方式(书面方式)向红森林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且其在庭审中认可红森林公司所提供的月饼每盒都有合格证,红森林公司提供了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检报告,证明其所生产的月饼合格。六合宴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委托加工的月饼存在质量问题,其所主张的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红森林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南京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价款135800元,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1358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价款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计算);二、驳回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3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0169元,由六合宴公司负担。其中4336元由红森林公司垫付,六合宴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陈志坤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郑华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