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6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商瑞香与张维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瑞香,张维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6080号原告商瑞香,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维喜,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瑞香与被告张维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瑞香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商瑞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屈宝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