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玄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纪峰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峰,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王纪峰,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亮,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纪峰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南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二个月归还,但被告到期并未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又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每月至少还1万元,于2013年底还清,同时支付利息2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逐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涛于2012年2月19日向原告王纪峰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5月18日,陈涛写欠条一份给原告,言明:“本人陈涛向王纪峰借人民币10万元,承诺此钱每个月至少还1万元,于每月月底转帐至王纪峰指定帐户,于2013年底钱全部还清,利息于本金20%,2万元整。”2013年8月12日,原告将陈涛、姚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审理中,原告称该欠条上约定的利息是本金10万元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底产生的利息。另,原告撤回了对姚瑶的起诉。上述事实有欠条、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开庭笔录中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向被告出借1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书写欠条,该份欠条实质是双方对如何还款、利息的计算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告承诺于每月底至少还1万元,但未履行承诺,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还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二、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纪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9日起按月息8.8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南燕��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包玥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