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林某甲,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在西班牙。委托代理人游云善,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林某乙已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与本案原告林某甲离婚,该案尚在本院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何尚如人民陪审员 XX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