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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林某甲,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在西班牙。委托代理人游云善,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林某乙已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与本案原告林某甲离婚,该案尚在本院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何尚如人民陪审员  XX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