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京山屈民保字第0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志涛与殷学军交通肇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保字第000149号申请人殷学军,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陈志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鄂R**×××号小型越野车驾驶员。申请人殷学军因被申请人陈志涛驾驶的牌号为鄂R8W×××号小型越野车与其驾驶的鄂H**×××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人身损害纠纷协商未果,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涛驾驶的鄂R**×××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2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殷学军提出的扣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志涛驾驶的牌号为鄂R**×××号小型越野车。申请人殷学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湘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