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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雷柏芝与张学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柏芝,张学莲,岳建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柏芝,女,1952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莲,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建亮,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建凤,女,1982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雷柏芝因与被上诉人张学莲、岳建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雷柏芝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柏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柏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柏芝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柏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