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董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74-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董世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世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