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平印、杨勤霞与陈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印,杨勤霞,陈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印,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12日,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21号楼。申请执行人杨勤霞,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11日,居民,住址同上,系王平印之妻。被执行人陈宝勤,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2日,宝鸡市人民剧团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神武路1号楼。王平印、杨勤霞与陈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宝勤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平印、杨勤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9304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宝勤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5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同年6月16日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宝勤的银行存款,使本案完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