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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钟大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大明。辩护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大明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代理检察员王海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大明及其辩护人王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钟大明在担任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主管双流县东升街道办辖区的双桂花园三期、星空花园等保障性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安置等工作。2012年7月,成都泰宁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双流县东升街办双桂花园三期工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为感谢钟大明在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7月16日,周某某安排其司机李某某以业务开支的名义从公司财务支取现金30万元,用水果箱包装好后,当日以送“水果”名义给了被告人钟大明,钟大明当日下午将该水果箱拿回家交给妻子沈某某,沈某某开箱查看后发现箱内装有现金,马上打电话告诉钟大明箱内有现金二、三十万元,钟大明让沈某某将该款收好,同日,沈某某将30万元与家中的2万元现金凑成32万元,以其妹沈某的名义存入在中国建设银行双流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上,并告知钟大明已将该30万元存入银行。后沈某某将该30元万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11月9日,因成都泰宁置业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双流县东升街办双桂花园三期工地民工工资,致该工地民工集体到双流县政府门口聚集讨薪。被告人钟大明感到情况不妙。于是找到正在接受调查的周某某表示要退回现金30万。2012年11月12日,钟大明让妻子沈某某到银行其个人财户上取出现金20万和家中存放的现金10万元,组成30万元后退还给了周某某的司机李某某。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钟大明在接受双流县反贪局询问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7月12日被告人钟大明被立案侦查。被告人钟大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钟大明供述;证人周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沈某、周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双府人(2006)9号文件、东街工委发(2012)62号文件、干部履历表、投资建设管理合同、双桂花园三期建设管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钟大明到案经过等在案为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关联,能证实本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大明身为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钟大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大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钟大明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钟大明收受周某某3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周某某在2012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钟大明在周康平被立案侦查的前三天即2012年11月12日将收受的30万元退还给了周某某,被告人钟大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存有疑义。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大明在2012年7月16日非法收受周某某现金30万元,后因成都泰宁置业有限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到双流县政府门口聚集讨薪。此时,周某某虽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钟大明在距收受贿赂已近四个月之后怕事情暴露找到周某某,退还了30万元,被告人钟大明的行为不属于“收受他人财物及时退还,不是受贿”的情形。辩护人提出被告钟大明收受周某某30万元并在周某某被立案侦查前及时退还了全部款项,其行为是否系受贿罪的疑义不成立。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定罪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大明全部退还了受贿款项、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本院在对被告人钟大明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钟大明自愿认罪和收受贿赂时间等情节。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大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华审 判 员  刘启洪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