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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万征与宋雷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征,男,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宋雷清,男,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征与被执行人宋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树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