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常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