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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敬某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敬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梓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卧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守强,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某甲,男,生于1973年3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卧龙镇,农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敬某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元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敬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期至未到庭应诉,通过电话提出了口头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共同在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约定女敬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承担抚养、教育、医疗等一切杂费总计5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当年费用,但被告却未将此款全额用于女生活、学习,并多次逼孩子向原告多要费用,否则叫孩子滚出家门���卖与他人等语言威胁,给孩子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将女敬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行使法定监护权,被告依法承担其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子女由谁抚养由子女自行选择,我现在外务工,工资收入每月1000多元,每年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困难,可以每月给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敬某乙,现在梓潼县潼江中学读书。2012年6月18日原、被告在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敬某乙由被告敬某甲监护抚养,原告每年给付抚养费用。被告敬某甲在户籍所在地梓潼县卧龙镇光明村无房屋居住,现在外地务工,租住房��。原、被告婚生女读书期间,每次节假日都回到原告父母处居住和生活。经法庭调查和询问其女,其女表示愿意跟随其母生活,由其父亲给付抚养费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询问笔录、电话记录、申请书、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收集在卷,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已年满10周岁以上,其本人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依据。结合原、被告现居住生活条件状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学习、健康成长出发,原、被告婚生女敬某乙随原告何某某抚养生活为宜,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12条、第16条(3)项、(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某、被告敬某甲所生女敬某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随原告何某某抚养生活;被告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300元,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晓凤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第16条(3)项、(4)项(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