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权婷婷诉被告贺东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婷婷,贺东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权婷婷,女,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集北村一组。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东鹏,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集北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婷婷与被告贺东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婷婷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婷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婷婷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