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汉民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国兵与叶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兵,叶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执字第00465号申请人李国兵,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2日,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洄水镇,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天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明强,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双龙镇,农民。申请人李国兵与被执行人叶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垫付费用24614元及诉讼费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26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