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孙晓岗、关丽彩等与任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岗,关丽彩,孙某某,任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宋增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岗。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丽彩。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合旺小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798354-4。负责人高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发人民路中段鼎立商贸楼,组织机构代码77527505-0。负责人司效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明。原审被告宋增全。上诉人孙晓岗、关丽彩、孙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晓岗、关丽彩、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岗、关丽彩、孙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晓岗、关丽彩、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建一审 判 员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