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商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珍穆与王云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穆,王云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125号原告王珍穆,居民。委托代理人魏霞、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昌,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原告王珍穆与被告王云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王珍穆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新波、被告王云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珍穆撤回对被告王云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