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林玉琴与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判 决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林玉琴。委托代理人:赵章良。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春。原告林玉琴诉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玉琴委托代理人赵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玉琴起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米,由原告送货至被告经营的酒店,被告收货后,出具实物入库凭单给原告,共计货款393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至今未能偿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9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交说明称:原告林玉琴主张的货款39340元,经与公司出纳进行核对,公司对该欠款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酒店期间,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向原告购买大米,原告将大米送至被告酒店,被告收货后,出具实物入库凭单给原告收执,经统计货款共计39340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表、实物入库凭单,被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玉琴与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934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能偿付,显属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玉琴货款39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392元,由平阳世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84元,至迟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