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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3年5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蒙某接到证人王某电话后,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华商场门口的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蒙某身上缴获交易的毒资1100元,在王某身上缴获交易的疑似毒品一包(净重4.67克)。上述毒品后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蒙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高佬”贩毒,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向其出售毒品的男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蒙某归案后,举报他人贩毒并协助抓获一名贩卖毒品的男子,其行为构成立功。此外,蒙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场缴获的4.67克含甲基苯丙胺毒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越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治 燕书 记 员 龙浩(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