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8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13日被撤销),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甲。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来到台州市××西城街道青年西路41号2单元外贸局宿某401室,溜门进入余某房间,窃得英迈手机一部(无法估价)。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来到黄岩××××街道劳动北路嘉州红ktv仓库,窃得旧防盗门5扇,装上车时被员工发现制止。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又来到该仓库,窃得旧防盗门3扇(无法估价)。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来到黄岩××××街道劳动北路嘉州红ktv仓库,窃得总价值人民币1990元的打印机、防雾筒灯等物。现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另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张乙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兴华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