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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永超钢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铃惠,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庆菊、高磊,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永超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超钢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青岛耀顶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