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亚东。被执行人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二十六街福安公寓B栋1207号。法定代表人袁月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琴。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陕民一终宇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26574.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8月9日,被执行人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案款10万元,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西安福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26574.12元。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表示其已受偿全部案款326574.12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宇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郑继鹏执行员 李长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