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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侯业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016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业寿,丁世明,孙素月,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帝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方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侯业寿,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计京胜,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世明,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孙素月,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安徽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先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帝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振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振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轩逸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