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波与被告王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波,王俊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杜海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豫黔,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波与被告王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