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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波与被告王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波,王俊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杜海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豫黔,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波与被告王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