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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曹某某、李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XXX,XX兰,李顺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桥东街*排*号。被告XXX,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被告XX兰,女,193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被告李顺江,男,193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退休干部,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XXX、XX兰、李顺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