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曹某某、李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XXX,XX兰,李顺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桥东街*排*号。被告XXX,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被告XX兰,女,193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被告李顺江,男,193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退休干部,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XXX、XX兰、李顺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