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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邹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邹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法定代表人胡文军。委托代理人吕箐翎。被告邹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被告邹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