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邹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邹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法定代表人胡文军。委托代理人吕箐翎。被告邹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被告邹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