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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某诉与某某、南某某、张某甲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南某某,张某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蒋书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南某某,女,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甲,男,30岁,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某、南某某、张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