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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丁文洁与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洁,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10号原告:丁文洁,女,回族。被告: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路。法定代表人:周永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洁诉被告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125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