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金华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7-1号原告金华清,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6932。委托代理人严碧贤,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婉红,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16337。负责人任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清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清于2013年10��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0元,由原告金华清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宇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