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植宽、张喜朋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植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喜朋,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村委会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立永,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中,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高中文化,党员,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党支部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金权,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淑云,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王立永、刘志中、王淑云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植宽及其辩护人杨文涛、被告人张喜朋及其辩护人刘敬东、被告人王立永及其辩护人李久东、被告人刘志中及其辩护人张金权、被告人王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刘植宽担任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4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张喜朋担任何家营村村委会会计;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王立永担任何家营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志中担任何家营村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工程在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征收土地。上述四被告人利用协助王官营镇政府从事征地、测量、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淑云,通过减少村集体土地面积,增加其家占地面积的手段,虚报王淑云家占地面积3.971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后因罪行暴露,上述被告人将涉案赃款162017元退回王官营镇财政所。2013年4月9日,被告人王立永到本院反贪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植宽、王立永、刘志中身为村两委会委员,被告人张喜朋身为村委会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王淑云非法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五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植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刘植宽的辩护人杨文涛辩称,一、被告人刘植宽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植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具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被告人刘植宽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不符合;被告人刘植宽的犯罪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刘植宽等人并未实现对本村集体财产的实际占有,其犯罪行为并未完成,被告人刘植宽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三、被告人刘植宽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喜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张喜朋的辩护人刘敬东辩称,一、被告人张喜朋的行为没有侵占国有财产,被告人张喜朋等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张喜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张喜朋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犯罪中止。三、被告人张喜朋等人将侵占的财产送到了王官营镇政府,使得村集体的集体财产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四、被告人张喜朋认罪态度好,系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王立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王立永的辩护人李久东辩称,一、被告人王立永等人对本村集体财产的非法侵占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王立永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三、被告人王立永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立永积极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刘志中的辩护人张金权辩称,一、被告人刘志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刘志中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三、被告人刘志中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淑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刘植宽担任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4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张喜朋担任何家营村村委会会计,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王立永担任何家营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志中担任何家营村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工程在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何家营村征收土地,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王立永、刘志中负责协助王官营镇政府从事征地、测量、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王立永、刘志中利用负责上述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淑云,将被征收的村集体3.971亩占地面积,谎报在王淑云名下,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后因罪行暴露,上述五被告人谎称被告人张喜朋计算错误,将涉案赃款162017元退回王官营镇财政所。2013年4月9日,被告人王立永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淑云一起去王官营信用社取占地补偿款,其帮王淑云填写过支款单。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喜朋让其开车拉着王淑云区王官营信用社去取过款。3、证人张某乙(王官营镇人民政府镇长)的证言,证实在迁西支线征地的过程中,涉及占地村庄的村干部主要是协助政府做征地老百姓的工作,配合镇政府征地、测量,以及协助发放征地补偿款。4、《唐山市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丰润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丰润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王官营镇按每亩51000元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5、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征地补偿协议书及何家营高速征地补偿款发放表。6、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财政所收款收据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刘植宽等人将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退回王官营镇财政所。7、被告人王淑云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存款凭条及明细账单查询。8、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工程修建过程中,王官营镇何家营村王立永任支部书记、刘志中任副书记、刘植宽任村委会主任、张喜朋任村委会会计,由该村村干部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测量、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9、2013年4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4月9日,被告人王立永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10、被告人刘植宽的供述,修建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占到了我们何家营村的土地,丈量完土地后,村书记王立永、副书记刘志中、会计张喜朋还有我在我家一起商量征地的事时,我就提出来找个占地户多写土地面积。就这样由张喜朋找的我们村的王淑云,用王淑云的名义多登了4亩地,套了16万多元的补偿款,等征地补偿款下来之后,王淑云去王官营信用社取钱的时候让我们村的王某知道了我们套钱的事,我们知道事情暴露,怕出事就把钱取出来退回了王官营镇财政所。11、被告人张喜朋的供述,大概2010年的二三月份,我们村丈量土地快结束的时候,刘植宽、王立永、刘志中和我来到刘植宽家,商量套出点钱来当我们几个的辛苦费。王淑云跟我总在一起打麻将,我就说在征地的时候多给她家写点,王淑云同意了。实际占到她家不到4分地,我给写了有4亩多地。12、被告人王立永的供述,修建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占了我们村的地。我们村干部主要是协助镇政府对占地进行丈量、清登、做老百姓的工作、协助政府发放补偿款。我、村长刘植宽、副书记刘志中、会计张喜朋有一天在刘植宽家里呆着,刘植宽说咱们几个征地挺辛苦,让会计找个可靠的人顶名,咱们套取点占地费作为咱们的辛苦费。会计张喜朋在王淑云家实际占地的面积上多填了亩数,这样就通过多报占地亩数把补偿款套出来了。13、被告人刘志中的供述,迁西支线征地开始后,有一天,我们村的村长刘植宽打电话把我叫到他们家,当时有我、书记王立永、村长刘植宽和会计张喜朋,刘植宽说我们帮着做工作挺辛苦的,想办法弄出点钱来大家分点,后来张喜朋说用王淑云的名字,具体的事就让会计张喜朋办了。14、被告人王淑云的供述,修建迁西支线的时候占到了我家的山坡地了,一共占了我家4分地。我们村的会计张喜朋找我说,用我的名字多写点土地面积,弄出来我们两个分,我同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植宽、王立永、刘志中身为村两委会成员,被告人张喜朋身为村委会会计,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利用协助王官营镇政府从事征地、测量、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淑云采用谎报征地亩数的手段,非法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占为己有。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王立永、刘志中、王淑云的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所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已处于五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与支配下,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退回国家征地补偿款162017元的行为应认定为退赃。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王立永、刘志中不构成贪污罪及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立永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赃,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淑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植宽、张喜朋、刘志中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确保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植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张喜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三、被告人王立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四、被告人刘志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五、被告人王淑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对五被告人退缴的162017元赃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德银审 判 员 许玉山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