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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戎某。委托代理人白华丽,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现在衡水监狱服刑。原告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23日相识,相识不足三个月,于××××年××月××日在桃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在原告怀孕期间仍不思悔改,沉迷于网络游戏,后因原告身体不适住院后双方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造成原告引产,致使原告的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挥霍家产的行为造成家庭矛盾频发,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即使被告服刑期满也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条规定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故请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债务共计15万1千元,由双方均担。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据二、证明四份;证据三、住院记录和医疗费收据各一份。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高文玲出具的欠款15000元的证明,不予认可。对其他的债务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3日相识,经过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衡水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136000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原告戎某与被告闫某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较好,至今已共同生活五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只要二人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彼此谅解,仍可以共建和睦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戎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