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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印显东与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显东,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印显东,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邸鹏,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告印显东与被告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冰一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显东、被告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印显东诉称:2012年8月20日,邸俊杰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100000元,承诺三个月之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春节邸俊杰父亲邸鹏同意帮邸俊杰还款6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因印显东与邸俊杰是朋友,印显东同意放弃40000元债权。但邸鹏一直未归还欠款,此款经印显东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邸鹏归还印显东借款60000元。2、邸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邸鹏辩称:邸俊杰仅借了57000元,3000元我与印显东协商算作利息。因为印显东之前对我家庭进行骚扰,把我儿子逼走我才没有还。印显东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邸鹏对印显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证如下:印显东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征,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邸鹏系邸俊杰之父。2012年8月20日,邸俊杰向印显东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印显东人民币拾万元整,做为资金周转。”2013年3月,邸鹏在上述借条上注明:“同意帮邸俊杰还款陆万元整。”同时,原来由邸俊杰书写的借条内容作废。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60000元。此款项经印显东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邸俊杰向印显东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额等主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印显东同意放弃40000元债权,邸鹏愿意代邸俊杰向印显东归还借款60000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当属有效,邸鹏负有归还义务,其未归还,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印显东要求邸鹏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邸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印显东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650元(已减半收取),由邸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