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盛广华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盛广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兴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广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徐州市贾汪区,捕前暂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政,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以(2012)辽刑二辖字第7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盘郊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广华犯行贿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以学、检察员李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广华及其辩护人董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0月,杜万法(另案起诉)得知北镇市妇幼保健院需要一台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便找到被告人盛广华,让盛广华出面和北镇市妇幼保健院商杜某1医疗设备一事,所得利益分摊张某华同意后与北镇市妇幼保健院的张德清(另案起诉)商谈,最终北镇市妇幼保健院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从盛广华、杜万法处购入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盛广华在征得杜万法的同意后杜某1德清人民币6万元,给朱占杰(另案起诉)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广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广华提张某为杜万法办事,所得三千元是辛苦费;张德清已经退休,给他钱不属于行贿。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广华参与行贿数额不大,能主动交待罪行,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张某11年10月,杜万朱某案起诉)得知北镇市妇幼保健院需要一台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便找到被告人盛广华,让盛广华出面和北镇市妇幼保健院商谈销售医疗设备一事,所得利益分摊。盛广华同意后与北镇市妇幼保健院返聘的原院长张德清(另案起诉)商谈此事。经北镇市妇幼保健院院长朱占杰(另案起诉)同意,最终北镇市妇幼保健院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从盛广华、杜万法处购入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盛广华在征得杜万法的同意后送给张德清人民币6万元,送给朱占杰人民币1万元。 2012年7月20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辽检监指辖【2012】6号函将盛广华涉嫌行贿一案指定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25日指定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12年7月2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锦联左岸A4号楼2单元17楼1号抓获盛广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发及抓获盛广华的经过。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盛广华的自然情况及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盛广华的供述证朱某11年10月份,他朋友杜万法介绍他朱某意,说北镇市妇幼保健院需要一台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让他找张德清院长谈一下。张某资料找的张张某后来谈到销售价12朱某给张德清好朱某万元。张德清说这事最后得朱占杰院长定,让他给朱占杰些好处。张某德清带他见了朱占杰,朱占杰当时没有表态。他和张德清、朱占杰等人从北京考察设备后一周左右,他就和张德清签了一份12万元的购张某。后来他计算挣不了多朱某就跟朱占杰商量最后把销售价定为13万元,并和朱占杰签订了一份13万元的购销合同。在收到北镇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器械款后,他先到张德清办公室给了张德清6万元钱,然后又到朱占杰办公室给了朱占杰1万元钱。 4、涉案人杜万法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张德清对张某购朱某微量元素分析仪,他帮助联系盛广华做这单生意。谈价张某候,盛广华对他说,要做这单生意,得给北镇妇幼保健院张德清院长6万元好处费、给朱占杰1万元好处费。北镇市妇幼保健院是他的关系户,因为他不方便出面,所以让盛广华去做,朱某单生意是他和盛广华共同做的。张某以石家庄东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与医院签的合同。医院把货款打到该公司,这家公司是他联系的,该公司再把货款打给他,盛广华拿走7万元用于张德清、朱占杰的好处费。他和盛广华一共挣了1万元。 5、涉案人张德清的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盛广华来医院推销微量元素分析仪,他和盛谈的价格是10多万元,盛答应给他6万元的好处费。医院货款结算完后,盛给了他6万元钱。 6、涉案人朱占杰的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张德清带着一个朱某找她推销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后来姓盛的带他们去北京考察的设备,直到买完设备安装调试好后,姓盛的到她办公室扔给她1万元钱,说在北京没好好招待,就算上次招待费用,姓盛的走后,她把钱收起来用于个人消费了。 7、证人李忠武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他们单位购进一台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后来朱占杰让他从财会那里将设备的两张发票借出来,没说要做什么。2011年12月5日上午,他给财会打的借条将发票借出来交给朱占杰,下午朱占杰就把发票还给他了,让他先放着不用还给财会。 8、证人周建伟的证言证实石家庄东峰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和北镇市妇幼保健院做过生意,是江苏徐州姓杜的借用公司名义做的。这是医疗器械行业的一种习惯。公司代开了发票,收到货款后将税款扣除,余款已经退给姓杜的。 9、证人王维金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的10月份,杜威(杜万杜某1电话来北杜某2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洽谈购买微量元素分析仪,但因价格问题没定下来。后来盛广华又打电话商量价格,因为是公司在东北销售的第一台医疗设备,就以3万元定价了。盛广华索要了资料,后来又带着辽宁省北镇市妇幼保健院的朱院长和张院长等几个人来北京考察了仪器,回去一段时间后就决定从公司购买了。公司派人去北镇市妇幼保健院安装设备后,杜威就将3万元货款打到他的银行卡里了。 10、证人李俊英的证言证实她丈夫杜万法经常使用杜威这个名字,他在外面做的生意她不清楚,收款和转款都是杜万法让她做的,给她提供的账号,然后她按杜万法的要求去办理的。 11、石家庄东峰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北镇市妇幼保健院记账凭证、锦州银行电汇凭证证实北镇市妇幼保健院从石家庄东峰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微量元素快速分析仪及资金往来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广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德清退休后被北镇市妇幼保健医院返聘并负责购买医疗设备业务,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对被告人盛广华提出的张德清已经退休,给他钱不属于行贿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广华与涉案人杜万法分工配合,作用相当。对被告人盛广华提出的他是为杜万法办事,所得三千元是辛苦费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盛广华对案件定性的异议属于个人认知,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盛广华参与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减轻处罚和适应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参与行贿数额不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广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盛广华的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 人民陪审员 张 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